近日,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《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、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》,并發出通知,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。 其中,《意見》明確提出對失信房地產、建筑企業的資質將進行限制。具體描述如下:將房地產、建筑企業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,記入房地產和建筑市場信用檔案,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,對其企業資質作出限制。何為“作出限制”,應該可以理解為“限制投標”。 9月22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國家發展改革委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、交通運輸部、水利部、商務部、國家鐵路局、中國民用航空局九部門召開新聞發布會,并聯合頒布的《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》中提出的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活動。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,招標人將在招標公告等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評標標準,在評標階段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。對于兩個以上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,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,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查詢,一旦聯合體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,則對聯合體進行整體限制。